摘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两个准则都规定,对支付给雇员的权益工具(如股份或股份期权)应作为费用进行确认,对取得的服务要以相关权益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估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对于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等等。尽管两者在重要的规定上保持了一致,但是在细节上也存在着差异: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32-33,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