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贸易运输中,CIF和CFR价格条件下托运人无疑是卖方。在FOB条件下托运人则应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买方,但在海运提单“托运人”一栏中习惯上仍填写卖方,这是卖方在结汇前为保留提单项下物权行之有效的好办法。但也不尽然,有的卖方囿于与客户的友好业务关系或根本就不懂提单托运人的利害关系,随意答应买方提出的在提单中填写以买方为托运人的要求,认为只要能控制提单就不会有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结汇顺利则罢,一旦出现意外,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则会突现扰人的法律问题并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期23-25,共3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