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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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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7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7年第2期20-22,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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