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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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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三条 绿地、行道树的养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单位;(二)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出处 《园林》 2007年第5期34-36,共3页 Landscape Architecture Academic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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