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
1999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经营餐馆向原告借款4万元,定于2000年3月5日偿还,月利率7.65%,逾期偿还则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利息。合同签订后,被告当日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截至2000年7月18日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还。原告曾于2001年3月19日、2003年3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贷款催收通知书。2005年3月8日再次向被告送达催收通知书时,李益民为其代收了贷款催收通知书。
出处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7年第2期60-60,共1页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