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理念”一词我国《辞海》将其解释为观念,指看法、思想,思维活动的结果。它在西方各派哲学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在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中,柏拉图用以指永恒不变而为现实世界之根源的独立存在的、非物质的实体。在康德、黑格尔等人的哲学中,指理性领域的概念。康德称观念为“纯粹理性的概念”,指从知性产生而超越经验可能性的概念,如“上帝”、“自由”、“灵魂不朽”等。黑格尔认为观念是“自在而自为的真理——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在主观唯心主义哲学中,通常被归结为主体的感觉与印象或产生世界的创造本原,它是事物的“涵义”或“本质”。在英国经验派哲学中,指人类意识或思维的对象,即感觉和知觉。以此为基础,笔者认为所谓刑事诉讼的理念是指人们在认识刑事诉讼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是关于刑事诉讼的本质或刑事诉讼内涵的看法、思想与评价的总称。刑事诉讼理念一般应具有以下特征: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7年第1期3-13,共11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