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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远期支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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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远期支票”一词,并非票据法上之规范用语,只是一般之习惯用语。习惯上所称之远期支票,是指“票载发票日以前签发之支票或以未届至日期为发票日之支票”,以区别于票面上记载的日期与实际出票日为同一日的“即期支票”。由于支票通常被认为是支付证券,它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代替现金进行支付的作用,故法律上特别强调它在出票日后能够随时兑现。因此,与汇票和本票等信用证券可将未来某一个日期作为兑现票款的到期日不同,支票不允许“期限”或“到期日”的设定,必须见票即付。“远期支票”既为“支票”,则同样须满足支票之见票即付要求。“如果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持有远期支票,其付款请求权只有等到票载出票日才可实现,使支票持票人的权利和支票的流通作用受到限制和影响,就有违支票的见票即付原则。”对于远期支票的研究,首先可能遇到的就是其与支票见票即付性之间的问题,笔者也将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中分析这个问题。紧接着,本文会对远期支票的效力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述。最后,本文将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远期支票的具体规定。
作者 颜炳杰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7年第1期97-103,共7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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