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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处罚擅自占用人行道维修车辆行为当事人,谈行政违法(章)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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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11月,大连市中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中队在讨论“某某擅自占用人行道维修车辆”案时就适用法条出现了不同意见。意见一:认为“擅自占用人行道维修车辆”行为违反了《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道路上维修和清洗车辆”的规定,应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作者 韩益余
出处 《城建监察》 2007年第5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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