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
2004年7月份,因家庭矛盾我与前妻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在起诉前我咨询过律师,按照当时的情况,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有可能不准予我离婚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我提出将财产大部分给女方,儿子张爽由女方抚养,我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700元,这样才达成了离婚协议。可按照我现有收入的条件,每月只有1200元工资,根本无法承担这么多抚养费。我现在已再婚,还有父母需要赡养,我可以要求减少子女抚养费吗?
出处
《法庭内外》
2007年第5期59-59,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