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国公证同行曾这样告诉我们:“公证人是提供法律安全的人员,所有的一切都嗣绕如何保证真正的法律安全展开,目的是保证每个人的利益。”它使我从另一种视角,即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观察、思考公证的作用。从经济学角度看,人们进行有目的的行为,都是要从中获得利益和收益的。当事人选择办理公证,除非是法律硬性规定,否则在考虑是否申办公证时,必定是进行了收益权衡的,是有目的的,而非盲目的。在这里面,当事人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寻求法律上的安全。
出处
《中国公证》
2007年第4期35-36,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