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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癌症患者的知情同意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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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可见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权利。但在我国,知情同意权实质上不完全是患者的权利,有相当一部分是患者家属的权利,特别是对恶性肿瘤的知情上,医生往往把患者的病情告知家属,并非患者本人。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在实施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医疗行为。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而且理解是知情同意权实施的最重要因素。知情同意权包括了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和同意权。知情状况:如果患者完全知道自己患有癌症,疾病已经出现复发或转移,或已不能手术切除等,则为完全知情;如果患者仅仅知道患有癌症,但不知道已经出现复发、转移或手术不能完全切除等情况,则为部分知情;如果患者完全不知道自己所患疾病为癌症,则为不知情。
出处 《中国护理管理》 2007年第5期32-34,共3页 Chinese Nurs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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