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0年10月,某电教馆录用郝某为固定工。1988年5月,郝某因涉嫌贪污被逮捕。1990年5月,单位对郝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9月,郝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郝某刑满释放后,多次要求单位将其档案转至街道。直至2004年4月,单位告知郝某其档案丢失,同时为其补办了新档案并转至街道。2004年6月,郝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认为某电教馆对其作出开除公职决定后,未按规定及时将档案转至街道,经过数年的交涉,直到2004年4月才知道其档案已丢失,单位的行为给本人造成了损害,故要求某电教馆赔偿各种损失15万元。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46-47,共2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