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诉称.其对“中华”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2006年6月原告发现第二被告北京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开销售第一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华老白汾酒”。该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中华”文字。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故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4期8-8,共1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