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京报》曾披露:当2004年美国政府将贪污、挪用涉案金额达4.82亿元的佘振东遣送回中国时,中国政府作出如下承诺: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2006年广东江门中院宣布的对余处以有期徒刑的期限恰好是“12年”。对此判决结果,有人质疑:有些贪污犯比起余振东来,数额要少得多,还是被判处死刑,而佘振东却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怎么解释“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出处
《中国社会导刊》
2007年第04X期42-43,共2页
China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