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封建所有制经济的必然反映。封建制的法,就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巩固封建经济基础,保护地主阶级利益、镇压人民的暴力工具。封建制的法有极其鲜明的等级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礼”就是等级名分,“刑”就是刑罚惩罚。“刑”只适用于没有任何权利的“民”即奴隶和农民,“礼”只适用于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有人触犯刑律,则享有不受惩罚的各种特权,如“八议”,如“请”、“减”、“赎”,如“当官”等等,皇亲贵族和各级官吏及其亲属犯罪.或赦免、或减刑,或以官职当罪,或用钱赎罪、降级或革职。仅“赎”一条,就坑害了无数赤贫和少地的农民。贪官恶吏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农民只有呼天抡地,沉冤莫白、任人欺凌宰割,就连伟大史学家司马迁竟因替李陵说了一句话,触犯了龙颜,下狱治罪,由于“家贫,货赂不足以自赎,”(司马迁:《报任安书》)遭受了惨无人道的官刑。封建皇帝是权力最高的法官,享有超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他发布的敕、诏、令等等就是神圣的法律,保护着封建特权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