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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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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福祥在《天津社会科学》1988年第4期发表加题文章指出:承包经营合同中的发包主体是指代表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同承包主体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目前,关于发包主体,有的以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为发包主体,有的以经委为发包主体,
作者 君羊
出处 《社会科学(甘肃)》 1988年第6期111-1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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