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遏制全国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探索生态环境执法机制,2003年4月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54号)和《关于批准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的通知》(环发[2003]128号),确定了113个市、县开展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通过几年的努力,试点地区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执法体系、建章立制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不同程度创新和突破,在保护生态环境、查处生态破坏案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各试点地区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从不同区域、不同领域,创造性地开展了一些工作,赋予了环境监察新的内涵、新的领域、新的措施和新的手段。
出处
《环境教育》
2007年第4期49-52,共4页
Environmental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