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的纠纷解决体系除以法院的诉讼解决方式为主外,还包各种诉讼外解决方式。从总体来看,我国目前的纠纷解决体系存在效力不高,结构、布局不合理,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问题。正因如此,诉讼机制本身的局限性愈显突出,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明显弱化或发展缓慢。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缺乏互动机制,还未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纠纷解决体系。
出处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118-120,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