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控股股东因其持股数量超过其他任何股东而对公司的运营决策直接或间接地具有实质控制权,其在行使控制权时,有着只注重自身利益,而忽视公司利益、少数股东利益的天然倾向,因而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控制股东科以诚信义务是西方国家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笔者论述了控制股东履行诚信义务的内容、理论基础与救济制度,并探讨了我国制度构建与完善。
出处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45-48,共4页
Journal of Xiangt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