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该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条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做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处
《印刷技术》
2007年第12期161-16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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