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主法治社会里,国家作为抽象物,其存在的合法性、正当性在于保证人民的自由与安全。国家应该以人为目的,成为每一个人获得安全、自由的手段。国家如此,国家的各种制度也应如此。基于此,维护人权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具体的结构,而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构造不符合维护人权的目的,应该重构。我国应该建立以审判为中心,以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为原则的刑事诉讼构造。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24-130,共7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