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偿付能力报告是保险监管部门基于监管的需要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报送的报告。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偿付能力报告是为了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使保单持有人能够得到应得的回报或补偿。至2006年末,保监会发布了13个偿付能力编报规则、2个问题解答,标志着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日趋完善。这些编报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内容:实际资本信息、最低资本要求、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以及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报告,以从不同方面反映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在研究国外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时笔者发现,美国的偿付能力报告中包含现金流量表,而英国、澳大利亚的偿付能力报告则没有现金流量表。
出处
《金融会计》
2007年第2期55-57,共3页
Finan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