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技术入股型公司的设立是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重要方式。《公司法》既不能压低技术入股作价额在注册资本中比例,又需要对技术入股作价额在注册资本中比例作出一定限制。《公司法》应该规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应该适当降低技术入股型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度。技术入股型公司设立中的涉及政府产业政策的某些认定手续是必要的,应予保留;涉及行政审批的某些认定手续是不必要的,应予废止。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85-191,共7页
Academics
基金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AHSK05-06D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