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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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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为了更好的保护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为分剐设立了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两种基本制度,但是从实行十多年来的实践看,上述立法目的与实践的效果仍有一定的偏离。其原因与投保人及保险人对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的认识不足紧密相关。通过对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关系的分析,作者试图证明上述义务不仅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的体现,而且也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内在要求。
作者 王雪杉
出处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07年第15期54-5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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