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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对骂互不让 气病他人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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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气死人不偿命。”这句话不知流传了多少年,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气死人”到底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最近,河南省某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作者 刘源 运动
出处 《山西农业(村委主任)》 2007年第6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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