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楼坠物案在高楼林立的现代成为多发性案件。在这一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中,因不明侵权人而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并将它作连带责任的解释,这已成为惯例。其实,这种判决是建立在对第126条的误用之上的,错把第126条的“过错”推定理解为“行为”推定。在论证相应规范正当性的法律论证进路上,理论界走的是“实质推理”进路,将正当性建立在目的手段论证和实质正义的论证方法之上,是对这两种法律论证方法的误用。这一现象反映出我国法律意识形态的“反法治”特色。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48-57,共10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