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是表面现象,关键是所有权的权能可否具体化。“主体虚位”是一个假问题,真正的“主体”一直存在着,只不过它被遮蔽了。真正虚位的是所有权本身。农村地权秩序依然是传统的“前所有权”结构,地权呈现为一种以收益为支点的管业秩序,与所有权无关。均田制、一田多主制、土地承包制都是某种管业形式,三者可以直接比较:若以农民的具体利益作为比较尺度,历史上的最高水平是一田多主的“田面”,而非土地承包权。但是,向“田面”的发展意味着农村文化生态的根本变迁,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一种政治抉择。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113-121,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06年福建省教育厅<民间传统土地制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物权化的启发>(JBS06065)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