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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对职务侵权责任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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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在职务侵权责任的规范上形成了比较特殊的调整模式:首先区分职务行为的高权与国库行为属性,适用不同的规范;并且在道路等交通设施方面区分交通安全义务与交通管理义务的不同义务属性,前者属于民法上的交易安全义务,后者属于公法上的义务,分别适用不同的规范。
作者 黄芬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150-155,共6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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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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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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