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为历史条件所限,中国宪法学虽然认识到了作为方法论的具体现象———具体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却没有自觉地探讨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理论———方法论,这也是世纪之交的中国宪法学面临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这一认识,中国宪法学必须构建以“辩护”与“发现”为共同目的、以概念与(实际)问题互动为内容、以多元方法之间的有效互补为特征的方法论,并应特别关注系统的方法在宪法学研究中的具体运用。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05-111,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