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传统应急行政主体制度面临的主要困境是:重分散型和专业型的应急主体,轻综合-协调型的应急主体;重临时型的应急主体,轻常设型的应急主体;重处置阶段的应急权力之配置,轻预备和预警阶段的应急权力之配置;重国家行政机关的应急权力之配置,轻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应急权力之配置。基于此,我们需要遵循“公”与“私”相结合、“虚”与“实”相结合、“平”与“战”相结合以及“统一领导,分类、分级”等原则来重构我国的应急行政主体制度,形成综合-协调型、专业-技术型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应急主体“三位一体”的模式。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12-118,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北京市社科基金资助项目(06BDFX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