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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之争向古今之争的转换——蔡枢衡法学理论之解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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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蔡枢衡认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改革,虽然是具体的社会历史情形影响的结果,但本质上还是符合社会历史法则的发展的。要解决“法律自法律,社会自社会”的问题,不在于法律本身之修正,而在于旧道德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的改变,即农业社会向商业社会转化。蔡枢衡立足于社会进化理论,将东方与西方的差异转换成传统与现代的差异。但由于社会进化理论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因而蔡枢衡并不能为中国法律近代化改革中存在的法律与社会不相适应的问题提供一个满意的答案。
作者 孔庆平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52-160,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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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1933年版,第68页.
  • 2[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 邓正来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9页.
  • 3[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6页,第201页.
  • 4[美]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4页.
  • 5[美]汉娜·阿伦特.《精神生活·思维》,姜志辉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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