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蔡枢衡认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改革,虽然是具体的社会历史情形影响的结果,但本质上还是符合社会历史法则的发展的。要解决“法律自法律,社会自社会”的问题,不在于法律本身之修正,而在于旧道德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的改变,即农业社会向商业社会转化。蔡枢衡立足于社会进化理论,将东方与西方的差异转换成传统与现代的差异。但由于社会进化理论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因而蔡枢衡并不能为中国法律近代化改革中存在的法律与社会不相适应的问题提供一个满意的答案。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52-160,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