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矿难赔偿的实质是矿难事故责任的确认与事故损失的分担。“生死合同”的存在,表明矿难事故损失由于价格信号扭曲和矿难赔偿主体不明等原因,出现了外部化转移的现象,实则折射出我国矿难赔偿机制的不完善。本文在分析这一现象的基础上,提出重新构建矿难赔偿制度的政策建议。
出处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7年第3期68-72,共5页
Journal of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煤矿安全规制研究"(编号:06JJD630002)
辽宁省教育厅创新团队项目"转型期中国工作场所安全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