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4年以来,深圳市在市属国营企业中逐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目前,二级公司向集团(总)公司实行承包的达90%,三级公司向二级公司承包的占75%。承包制成为国营企业的主要经营形式。承包经营责任制使国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在较大程度上实行了分离。它采取承包合同形式,一方面规范了主管部门或主管公司作为发包方的义务和权益;另一方面明确了承包方的经营目标和责任,赋予相应的权力和利益。企业有由责任产生的压力,有由利益激发的动力,有由决策自主带来的活力,极大地调动了企业拓展经营、改善管理的积极性。1987~1988年两年中,特区国营工业企业盈利分别增长了70.9%、82%,国营商贸企业盈利分别增长43%、91%。
出处
《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6期142-145,182,共5页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