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颁布的物权法秉承物权法定之原则,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权利与义务是资产与负债的主要内容,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必将对会计确认和计量产生重要影响。本文认为,企业法人所有权制度厘清了企业与其投资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边界,为正确界定会计主体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持。作为一种权能相对完整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具备权利人能够拥有或控制、权利客体有形、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等三大特点,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担保物权系在资产之上设定负担与限制,这种负担与限制应当反映在会计核算之中。除了按照或有事项予以报告之外,企业还可以选用公允价值来反映这种权利负担。
出处
《会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27-33,共7页
Accounting Research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经济后果与博弈(2007-2009)(课题批准号:706721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