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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2000—2005年医疗单位法定报告传染病漏报情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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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了解兴宁市医疗单位法定传染病报告情况,为有针对性地改进疫情报告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方法对兴宁市2000—2005年各级医疗单位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调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结果2000—2005年兴宁市各级医疗单位年均漏报率37.82%,乡村医疗站漏报率最高(97.69%),其次为镇级医院(40.71%)和县级医院(31.75%)。各级医疗单位漏报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6.31,P<0.01);丙类传染病漏报率为76.79%,高于乙类传染病漏报率33.6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8.3,P<0.01)。结论兴宁市法定报告传染病漏报严重。各级医务人员必须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学习,同时应加强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对漏报、迟报、瞒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出处 《职业与健康》 CAS 2007年第10期825-826,共2页 Occupation and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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