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监管模式的法律定位是指一个国家在有关金融法律中对其金融监管组织机构所作出的明确界定和安排,但中国现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法律定位在法理上存在若干重大缺陷,构成中国金融业运行中的不和谐因子。因此,需要从制度的层面来探讨金融监管主体及其组织结构以及金融监管主体的权力和制约的平衡,以期有效解决主体的金融监管权力弱化和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弱化的问题。
出处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61-67,共7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