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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低保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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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周睫是未成年人,父母十多年前已离婚,其跟随父亲,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20元。根据政策,2001年周睫将户籍从外省迁至某市,由其祖母任法定监护人,其父户籍仍在外省。2002年4月,周睫祖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街道办事处经审查认为,周睫属于在校就读的知青子女,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作者 王浩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73-73,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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