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主要表现为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从它们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自的职能来看,三者之间既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各自又独立承担着特定职责,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中国家权力的配置情况来看,在侦查权与审判权之间既有侦查权被审判权“借用”的现象,也存在审判权对侦查权的分割情况,同时审判权对侦查权还有监督功能。从侦查权与检察权的关系上看,世界主要国家普遍赋予检察权两项权能:一是刑事案件的公诉权;二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侦查权与检察权的关系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第一,检察权与侦查权分立;第二,检察权中包含全部侦查权;第三,检察权对侦查权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第四,检察权中只有对特定案件的侦查权。正确认识和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合理配置侦查权,防止公权力之间混用、滥用现象十分必要。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87-89,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