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将有更多的纠纷需要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而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模式,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效果。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了“司法和谐”的重要命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如何根据司法的工作规律和新形势下我国的具体国情,创新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模式,建立和谐的诉讼秩序,营造和谐的诉讼环境,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法学界和司法界的重要课题。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5S期4-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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