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作品的客观性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有体物是与精神相分离的外在的东西,物是意志定在的外部领域,是实现主体权利的领域。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通过精神的中介而变成的物”,诸如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以及发明等,都可以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与买卖中所承认的物同一视之,其理由是:这些固然是精神所特有的、精神内在的东西,但主体可以通过“表达”而给它们以外部的“定在”,这样就能把它们归在物的范畴之内。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5期18-21,25,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