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金五星市场摊贩丁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2007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被告人的上诉。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该案反映了我国有效运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动向。尤其是加强了对过去一直较为忽视的销售终端环节的刑事规制,对于今后大量此类案件的处理,无疑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本文将围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作出解析。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5期45-48,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