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和完善,投资基金这种早在100多年前就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且倍受广大投资者青睐的投资方式,已在我国得以迅速发展。据统计,到1995年4月底止,在我国各地正式设立的投资基金已有73家(还有190余家投资基金正在等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投资基金总额高达270亿元。目前,在我国一些经济发展较快且证券市场发育较完善的地区,投资基金已同银行储蓄、证券投资一道成为了人们热衷的三种基本投资方式。要使投资基金这一“新生事物”能够在我国投资市场上得以健康运行和发展,必须由国家尽快出台有关立法,依法律来加强对投资基金的管理。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对如何规范投资基金的管理问题加以探讨。 一、投资基金的概念及法律分类 所谓投资基金,是指由众多投资者以不等额的出资所汇集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财产,它交由基金保管机构保管,并由基金经营机构(经理公司)负责经营,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由各投资者按出资的比例(或按所持的受益凭证多少)进行分享。 依不同的标准,投资基金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依基金的组织形式,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依基金的受益凭证可否回赎,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型基金和封闭型基金;
出处
《广西金融研究》
1997年第2期29-31,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Financi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