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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之重构——以票据诉讼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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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机构地区 上海交通大学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88-90,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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