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面修改《行政诉讼法》已是大势所趋,而修改的首要步骤就是要重新确立其基本原则,因为基本原则的完善对于《行政诉讼法》的具体修改具有先导性或基础性的地位。而准确定位《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则取决于下述一系列问题的最终解决:认识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区别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简单地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替代;原有内容上应作大的整合,将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都作为首要的原则予以确立并重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和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同时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并针对我国的司法国情在现阶段确立有限调解的原则。
出处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55-57,共3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