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三十条规定:“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和增值的责任”。同年12月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联合颁发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和《办法》的出台,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本文重点要讨论的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使考核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对这个“值”应进行深入的探讨。 1.《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保值,大于100%为增值。国有资产的核算应先分类核算,最后再汇总核算。为便于研讨设备资产的保值核算,笔者试把两个值分别以“期初国家核定的设备净值”和“期末考核结算的设备净值”两个概念来表述。 2.在期末考核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