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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面向社会有偿征集地方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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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征集地方立法项目的渠道主要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相对来说,地方立法项目的来源渠道比较狭窄,而且立法项目多是以公众利益单位形式出现,缺少直接来源于民间团体和公民个人渠道的地方立法项目和地方性法规草案。那么,怎样弥补地方立法在这方面的缺憾呢?笔者认为,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的项目来源渠道,有偿向社会、公民和民间团体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项目,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选择。
作者 徐大崇
机构地区 省人大常委会
出处 《辽宁人大》 2007年第4期15-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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