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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选代表辞职不宜由选民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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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辞职程序,选举法及其法律解释只对向谁提出辞职作了规定和说明,而由谁来接受辞职则未作出规定和说明。法律解释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举实施细则可以对由谁接受辞职作出具体规定。我省制定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对此未作规定,而是在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中作了规定。即,“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原选区选民表决,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本文认为,直选代表的辞职不宜由选民进行表决,理由是:
作者 崔文胜
出处 《辽宁人大》 2007年第5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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