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众所周知,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贡任认定书》的作用举足轻重,往往具有一锤定音之效。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种书证,其认定实际上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出处
《汽车运用》
2007年第6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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