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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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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但是,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当依法审查,抗辩有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支持。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6期21-28,共8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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