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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诉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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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6期35-48,共1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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